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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6705号
原告:***,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援,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沃悦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援,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沃悦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莉娜
书 记 员 房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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