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3544号之一
原告:成都***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兴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四川中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川0193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成都***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