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北科力玻璃窑炉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北科力玻璃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民初2161号
原告:北京中北科力玻璃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寇小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占津,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中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郜庭玉,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该管理人负责人:花金昌。
委托代理人:李佳伟,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北科力玻璃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北科力玻璃窑炉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计1491.5元,由原告北京中北科力玻璃窑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皇真理
人民陪审员  唐慧娟
人民陪审员  赵 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