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保1648号
申请人:溧阳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2K4946,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晟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骑士牧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683409090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乔世荣
申请人溧阳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骑士牧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骑士牧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8万元,保单号为608058104602019000002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骑士牧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