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瑞耐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8962溧阳市某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骑士牧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8962号
原告:溧阳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26号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2K4946。
法定代表人:陶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骑士牧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福茂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6834090907。
法定代表人:乔世荣,职务不详。
原告溧阳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骑士牧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