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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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26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9882077E。
法定代表人:梁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建国,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320464T。
法定代表人:汤彪。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63号南宁旅游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59846Q。
负责人:韦秋灵,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桂0602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7907.77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因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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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7907.77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瑞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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