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197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姣: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姣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987075.61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银行衡阳市桥头支行、600274905413,实际冻结0.61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渣江支行、6228480809434462275,实际冻结25.43元;3.招商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6214857340664897,实际冻结82.4元;4.工行广西防城港市金花茶支行、2106570601000270434,实际冻结0元;5.工行湖南省衡阳分行营业部、1905039001208243716,实际冻结0元;6.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冻结813.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987075.61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635064114,实际冻结0.61元;2.工行湖南省衡阳衡南支行、1905037219100007076,实际冻结0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943001010074119999,实际冻结0元;4.工中国银行衡阳市柴埠门支行、597674530093,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