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恢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爱民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爱民路57号。 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衡阳市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7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5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