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恢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爱民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爱民路57号。
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衡阳市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7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5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