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8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8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肖 军
审 判 员 易 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