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大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5执恢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大顺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大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405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7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2月27日开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佘 钦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