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5执恢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在执行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405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