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81民初1706号
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资兴市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立案。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