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271号
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71152697L。
法定代表人:徐华。
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MYNQ86。
法定代表人:高旭姣。
被申请人: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北辰大道西南角嶺域时代大厦A幢17层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5154XJ。
法定代表人:陈楠楠。
被申请人:云南京云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新材料片区规划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MWHCL70。
法定代表人:黎晓浩。
被申请人:临清市环扬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杏园居委会西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QU4DDXP。
法定代表人:王心栋。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5913号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诉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京云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环扬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京云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环扬电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1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京云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环扬电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1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026元,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