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利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2民初1552号之一 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宝利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2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2839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2275元,均由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