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2民初1552号之一
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宝利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2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2839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2275元,均由原告南通贝特给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