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财保103号
申请人: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代码913415006957153003。
法定代表人:*仲春,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机构代码9134010075298429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机构代码913306047125823873。
法定代表人:金康,经理。
申请人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3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3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及解放南路天盈星城沁园10号楼2-501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六土国用2014-04341第F100503号;
三、查封担保人方建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产权证号为4131885号;
四、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产地权皖舒字第00001243号;
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保管使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