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敬,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宿蒙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