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

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民辖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南京林业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洪,男,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3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