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清申48号
申请人: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南京林业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国东,江苏亚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宇欣,江苏亚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南京林业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贾学勤。
申请人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南林大科技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家俱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且股东无法组织自行清算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正泰家俱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南林大科技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撤回对南京******家俱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荣 艳
审判员 孙 建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