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启舜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启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115栋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1631267L。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务中心国际公寓A区18幢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92247510U。
本院在执行重庆启舜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
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5620号民事判决书:一、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重庆启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5852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8日以85566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自2021年7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1676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自2021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4176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四倍计算);二、***就第一项债务在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重庆启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17元,保全费1449元,由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斗成
审判员  刘洪波
审判员  廖光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