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盛巨金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0民初1678号
原告:湖南盛巨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4T9HMN4H。
法定代表人:陈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泰栖苑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25917W。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92247510U。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睿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9号2-1-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2PU92Q。
法定代表人:文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盛巨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巨金贸易)诉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置业)、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乐消防)、重庆睿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业咨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巨金贸易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了对融创集团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盛巨金贸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五置业、平乐消防、睿业咨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巨金贸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算;3.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出票日为2020年12月23日,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2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九五置业,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后,原告于提示付款期内(2021年12月22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遭承兑人拒付,遂向被告发起拒付追索。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九五置业、平乐消防、睿业咨询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作如下概况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九五置业于2020年12月23日签发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九五置业,票号为23096530112792020122380224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所载明的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2日,收款人为被告平乐消防,票据金额为100000元。该汇票还载明:可再转让;承兑人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加州支行及其账号,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融创集团作为保证人保证该汇票的承兑等。该汇票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为睿业咨询、合肥信致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圣协通贸易有限公司、盛巨金贸易。汇票到期后,盛巨金贸易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而被拒付。盛巨金贸易遂向其前手追索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诉讼过程中,盛巨金贸易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合法取得的票据,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持票人盛巨金贸易通过背书转让方式从其前手处合法取得案涉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盛巨金贸易提示付款被拒,依法对其前手享有票据的追索权。九五置业、平乐消防、睿业咨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自动放弃了抗辩权。现盛巨金贸易要求九五置业、平乐消防、睿业咨询向其支付案涉票据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汇票的到期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原告要求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计算利息至清偿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盛巨金贸易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睿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湖南盛巨金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计付利息至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3.66元,减半收取1156.83元,申请保全措施费1023.42元,共计2180.25元,由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睿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并同意三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余莲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