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执452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中段骆岗镇黄巷村3幢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4825985U。
法定代表人:张天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92247510U。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迎松路1号水木春城2幢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QLC1T。
负责人:邓忠东,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103执4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诚
审判员  程 诚
审判员  阮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