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4211号 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8号3**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MNP6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缤予,重庆智韵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韵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栋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181850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25917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92247510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1-7-2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7MA5YNW8XOY。 法定代表人:**中,职务经理。 被告: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6号27-6,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5MA60T2DC2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日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缤予、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119556.03元及利息(以119556.0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持有的本案票据(票据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于2022年3月25日到期,原告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票据承兑人付款,被告连续拒绝原告付款请求。被告2作为出票人,被告3作为收款人,被告4作为保证人,被告1、被告5、被告6作为背书人未履行相关票据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通过非法手段或非基于真实合同关系取得案涉票据,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告不是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案涉票据,故不享有票据追索权;即使法院判决支持诉求,利息也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3月26日,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票据金额119556.03元,承兑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承兑),保证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日期2021年3月29日),收款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5日,可再转让。此后案涉汇票经过多次流转,其背书情况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技有限公司——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取得案涉票据 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告合法持有案涉汇票,案涉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依法取得票据追索权。故原告要求出票人和承兑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并支付从案涉汇票提示付款日开始计算的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此时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依据原告的诉求,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计算。 被告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并非直接前后手关系,两被告关于原告取得案涉票据非基于真实交易关系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票据款119556.03元; 二、被告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给付以未付票据款(截止2022年3月25日为119556.03元)为计算基数、在2022年3月25日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118元、公告费760元,合计4569元(已由原告重庆三禾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