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708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犹娅菲,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1幢1-6-19,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9NCJ1U。 负责人:***。 被告: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922475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2591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愿,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张万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9元,减半收取计504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