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781民初348号
申请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92247510U。
被申请人: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5812447077
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二三年三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04602140702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