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松青路1048号1栋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18185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92247510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晋城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3385号豪德商贸城6街21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0034443956XN。
负责人:***。
第三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西环路中段77号潞安颐龙湾小区E区4号1**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OH19GA6Y。
负责人:**其,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路***中巷6号运管公寓楼4**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OGUTN35R。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本院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重庆亿信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67287.25元及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追加在(2021)渝010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执行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晋城一分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平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财产。我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止2022年6月15日,剩余债权均未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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