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8931号
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轩,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忠,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婧,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凯天公司)与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热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凯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轩、吴擎,被告济南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忠、李姝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凯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热电公司立即支付航天凯天公司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加的工程价款8323134.82元并偿付利息(以8323134.8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为3071237元);2、判令济南热电公司立即支付航天凯天公司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成本管理费637461.74元(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成本12749234.82元×0.05)及利润395226.28元(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成本12749234.82元×0.031),并偿付利息(以1032688.0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为423402元);3、判令济南热电公司立即支付航天凯天公司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费用386943元并偿付利息(以38694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为158647元);4、判令济南热电公司立即支付航天凯天公司《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锅炉机组脱硫(含废水)脱硝、除尘改造项目(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锅炉)商务合同》(以下简称《商务合同》)项下的工程欠款270854元;5、判令济南热电公司立即支付航天凯天公司《商务合同》项下第1、4、6期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1287017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未付部分270854元的利息,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6、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济南热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济南热电公司就其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锅炉烟气脱硫(含废水)脱硝、除尘总包工程向航天凯天公司邀标。航天凯天公司就此提交了《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锅炉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煤粉炉)项目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报价,所报总价为90285700元。该总价包含:脱硫系统28800000元(含土建费1898400元)、脱销系统39379000元(含土建费4870300元)、除尘系统17800900元(含土建费720700元)、废水处理系统2980000元(含土建费499600元)、电器系统1325800元。前述整个工程土建报价计7989000元(其中,含钢结构部分3562900元、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部分4426100元)。航天凯天公司中标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商务合同》及《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锅炉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煤粉炉)项目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其后,航天凯天公司将土建工程中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全部土建工程按暂定价4280000元发包给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皇济南分公司),并签订《济南北郊热电脱硝脱硫除尘废水处理土建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双方于该《施工合同》中约定,增补工程量必须经业主认可。再其后,于施工过程中,由于济南热电公司提供的资料与施工现场不符,导致土建工程范围超出了《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约定的范围,并因济南热电公司的其他因素,直接导致实际土建工程量大幅增加。同时,由于低压配电室后原废水池作为定排扩容回收水池,原有定排扩容器与#1钢架相干涉,导致汉皇济南分公司对此进行拆除移位等土建施工,还导致航天凯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安装施工,产生安装费386943元。汉皇济南分公司就其施工的土建工程提报了结算资料,经该公司与航天凯天公司、济南热电公司三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汉皇济南分公司因此将航天凯天公司诉至天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航天凯天公司支付其完成的全部土建工程价款(不含已支付部分)及利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济南热电公司出具证明对汉皇济南分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范围(含增补)进行了确认,认可土建工程中除钢结构部分外,均由汉皇济南分公司施工完成。就汉皇济南分公司施工的土建工程,天桥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1月作出鲁中大建审字(2017)第439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汉皇济南分公司施工的土建工程总造价为12749234.82元(不含航天凯天公司施工的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费用)。天桥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在核减已支付的工程款后,判令航天凯天公司支付汉皇济南分公司工程款6931034.82元并偿付利息。航天凯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鲁01民终274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上述土建工程造价。上述判决生效后,航天凯天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汉皇济南分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及利息计9203202.31元。就此,因济南热电公司原因导致的超出《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约定之外的土建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应由济南热电公司承担。同时,济南热电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向航天凯天公司支付工程款计90014846元,尚欠合同内工程款270854元,并存在第1、4、6期款项逾期付款行为,应当予以支付该尚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且,航天凯天公司作为总包方,可依据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确定的标准就除钢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款计取5%的管理费和3.1%的利润。为此,航天凯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济南热电公司辩称,1、航天凯天公司要求济南热电公司承担土建工程增加的工程款和定排扩容器的安装费及利息无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商务合同》、《技术协议》所载内容,涉案工程为总包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设计、设备及供货、土建、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均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应按固定总价结算。航天凯天公司与汉皇济南分公司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应强加于济南热电公司的合同义务内。且,定排扩容器系锅炉的附属设施,航天凯天公司作为业内的专家在设计时忽略了原有设施对改造项目的影响,系因其自身失误造成。为使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对定排扩容器移位后,理应予以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航天凯天公司承担。2、航天凯天公司计取管理费及利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涉案合同及报价中,均无管理费及利润的约定,故不应计取管理费和利润。3、自涉案工程交付至今已逾七年,航天凯天公司一直未启动索赔程序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相关损失,目前已超索赔期限(诉讼时效)。本案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索赔期间,但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相关示范文本中均有关于索赔期间的规定,属于行业惯例。其中,《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0.1款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己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23.1条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6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3.6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因此,航天凯天公司既没有在竣工结算之前提出增加工程量的结算申请,也没有在结算完毕后提出相关索赔请求,乃至在其与汉皇济南分公司的案件审理中也认可合同价款为包死价。时隔多年后再向济南热电公司提起诉讼,是其对自身经营不当造成损失的转嫁,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其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5月,济南热电公司就其北郊热电厂热电联产锅炉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煤粉炉)项目向航天凯天公司邀标。济南热电公司就此发布《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锅炉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煤粉炉)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第1、2条载明,项目包括1#、2#、3#煤粉锅炉除尘(含气力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及脱硫废水、灰渣水治理项目、北郊热电厂整个环保治理设施电气电源系统、本项目所含所有原设备拆除后的构筑物拆除(混凝土烟道、两个沉淀池、再生池、氧化池、回流池、浆液池);要求投标单位对北郊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项目整体设计,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平面布置图。附件一除尘项目技术规范书第7条载明,投标单位的供货范围包括三台1**t/h煤粉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本体、气力输灰装置及其所有附属设备和附件的设计、制造、检验、测试、包装、运输、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及对用户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供培训等。附件二脱硫系统技术规范第1条工程范围载明,本次招标为济南热电公司烟气脱硫系统交钥匙项目招标,包括本工程的所有机务、电气、控制、土建、防腐保温、消防、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设计、设备制造及供货、土建施工、安装及调试等。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均由投标单位负责施工,即本工程所有设备、设施基础(若需桩基,含打桩施工),烟道支架及过度设施的基础、支座、支架,工艺系统所需的混凝土制池、仓、罐,电缆沟、回水沟砌筑,基础、管线施工所需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均在投标单位土建施工范围内。附件三煤粉锅炉脱硝系统技术规范第1条载明,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济南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锅炉烟气脱硝工程,脱硝装置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招标范围包括1#、2#、3#炉脱硝系统及装置,采用尿素热解法制备脱硝还原剂,全厂1#、2#、3#、5#锅炉共用一个尿素溶液溶解储存与氨制备、供应系统,并预留5#炉脱硝改造公用系统接口,连接省煤器及空预器的烟道系统、锅炉尾部烟道改造、烟气监测及控制系统等在内的能够完全满足烟气脱硝进行的全部设施(并包括由脱硝及氨系统所产生的消防、环保、安全等)的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供货、土建施工和安装工作、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等。投标单位如对本招标文件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反映在差异表中。第3条载明,脱硝区建(构)筑物地基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资料而定,暂定天然地基。第4条载明,投标单位负责脱销系统内所有的土建(包括基础)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管道及附件的布置必须满足脱硝装置施工及运行维护的要求,并应避免与其他设施发生碰撞。附件四废水处理技术规范第3条工程范围载明,北郊热电厂废水工程招标,包括本工程的所有机务、电气、控制、土建、拆还建、防腐保温、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设计、设备制造及供货、施工安装及调试等。第6条土建项目设计内容为本工程所有设备、设施基础(含桩基)、电缆通道设计及对现有电缆沟的核定、本工程所需建构筑物的建筑和结构设计。
同月,航天凯天公司向济南热电公司提交了《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锅炉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煤粉炉)项目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报价,所报总价为90285700元。该总价包含:脱硫系统28800000元(含土建费1898400元)、脱硝系统39379000元(含土建费4870300元)、除尘系统17800900元(含土建费720700元)、废水处理系统2980000元(含土建费499600元)、电器系统1325800元。
同月13日,航天凯天公司作出澄清文件,承诺其公司报价包含了招标范围要求的锅炉接口改造、空预器改造、SCR反应器、支撑钢架、氨制备系统、电气、仪控、土建、安装等内容,属于交钥匙工程;其公司若中标,会对设计进行进一步优化,再优化过程中涉及烟道、钢架部分的变化造成的成本变化,对中标价不与调整增减。同日,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锅炉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煤粉炉)项目开标。随后,航天凯天公司中标。
2013年6月10日,航天凯天公司(乙方)与济南热电公司(乙方)签订《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商务合同》开篇约定,该项目为总包工程,济南热电公司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含废水)脱硝、除尘系统所涉及到的设计、设备及供货、土建、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均包含于本合同总价范围之内。该合同第一章约定,本合同标的为济南热电公司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含废水)脱硝、除尘总包工程,包括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设计、安装、调试、土建,包括为保证总包工程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装配、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培训以及正常运行、维修设备管理所需的技术资料。乙方负责本总包工程的工程设计服务,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六章和技术协议。乙方应自费派遣负责设计服务的代表和开箱检验人员到总包工程的安装现场,乙方还应派遣有经验、身体健康、适合现场工作的称职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指导人员赴总包工程现场对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正确的技术服务。第二章约定,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由乙方供应的总包工程和技术资料,工程设计服务,备品备件,安装、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合同总价,按此次中标价90285700元执行,包括合同设备、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保险、利税、管理、运杂、设计、土建、安装调试、培训、配合、图纸资料等全部费用。其中,设备费60468340元,建筑、安装费25144160元,设计费用4673200元。第三章约定,合同生效后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主体安装完毕主要设备开始安装,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设备调试完毕,正常运行168小时后无质量问题,经当地环保部门检验认可及双方验收合格,再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运行第二个采暖季设备系统运转正常一月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运行第三个采暖季设备系统运转正常一月内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剩余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第三个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施工工期为,2013年10月15日前具备分部调试条件,10月30日具备锅炉启动和通烟及除尘系统运行条件,除尘脱硝系统2013年10月底前完成168h试运,脱硫及废水系统2013年11月15日前完成168h试运。第四章约定,全部技术资料由乙方负责,交给甲方或甲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第六章约定,乙方负责提供总包工程的工程设计、服务、土建、安装、组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的技术服务、检验及培训服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方案及开会的日期地点。乙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为了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第八章约定,若有地下管线的移除及改道(金额差异100000元及以上)机房同意乙方以工程变更签证形式解决。第十三章约定,双方举行的联络会议或其他会谈所作纪要,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同意后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会议纪要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会议纪要为准。合同各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合同各方均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技术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及项目同《商务合同》,同样约定,本项目的所有土建设计、施工由航天凯天公司负责。另约定,建(构)筑物基础、地基处理和地下设施均满足规范所规定的强度、承载力、变形(沉降)、稳定和抗滑动及抗倾覆的要求。建(构)筑物地基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资料而定,暂定天然地基。
《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签订后,航天凯天公司(发包方)与汉皇济南分公司(承包方)于同月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2工程名称中约定:工程名称为济南北郊热电厂脱硫脱硝除尘废水处理土建工程。施工地点为济南市天桥区新黄路33号北郊热电厂内。承包范围为以发包方提供的济南北郊热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机电安装,防腐保温施工工程蓝图中,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安装工程内容的施工,除尘部分除尘设备、气力输灰系统、空压站系统;脱硝部分土方开挖、素混凝基础、桩基础、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除尘部分土方开挖、除尘混凝土结构、原结构局部拆除与加固、除尘脱硝脱硫控制室内电缆沟、空压机、缓冲罐储气罐基础;地面废水部分新建废水尿素溶解综合楼、废水缓冲池等。发包方现场安排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需承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工程内容为脱硫脱硝除尘废水处理工程内所有建筑工程(包含土建工程及原有拆除等)施工,工程具体项目以施工蓝图为准。建筑工程标段与其他安装工程标段的接口不详之处,以发包方的裁定为准。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合同附件,两者有不一致时以施工图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形式,具体为包含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第2.3工程价款中约定暂定工程总价款为428万元(包含3%安全措施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减项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超出增项和减项5%的结算方式具体按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本脱硝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安全保险、利润、税费、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本合同中包含现场停、窝、抢工等各项费用,结算时不再计取相关费用。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水、电、气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现场不提供现场办公室及生活场地,承包方需自行解决,价格已在固定总价中考虑,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现场不提供加工配置场地及材料堆放场地。承包方需自行解决,并考虑二次运输问题,并承担二次运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上费用已在固定总价中考虑,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在合同2.4具体约定。此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计和施工变更、竣工与结算、违约责任等。
2015年1月27日,航天凯天公司、济南热电公司以及监理方济南龙力热电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组织验收,并形成《北郊热电厂关于3×130t/h煤粉炉环保综合治理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废水)验收报告》。其中第1、2条载明,2013年6月12日,涉案项目拆除工作正式全面开工;2013年6月20日,3×130t/h煤粉炉脱硫塔桩基施工开工仪式;2013年6月23日,脱硫塔基础44棵桩基正式开工;2013年11月5日,除尘1#炉具备运行条件,10日3#炉具备运行条件,2#炉受场地制约等因素于11月28日启动运行;2013年12月6日,脱硝1#炉投运,20日2#、3#炉投运;2013年12月29日,完成脱硫塔防腐施工并开始注水循环,12月31日,脱硫塔通烟进入试运行;2014年1月8日,在线投运;2014年12月8日,废水系统试投运。该项目脱硫、脱硝、除尘于2014年1月21日完成168h试运行,目前已经通过2013-2014年采暖季的运行检验、2014年停运后的消缺、2014-2015年采暖季的再次检验三个阶段。第3条项目验收意见第1项载明,该项目由航天凯天公司总包实施,包含项目建设的设计、设备购置(部分主设备未按承诺函约定供货)、土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但由于现场条件的局限性和地质状况的复杂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航天凯天公司认为有超出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项目,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应向济南热电公司提交具有充分依据的报告说明,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6年9月,因航天凯天公司与汉皇济南分公司就上述《施工合同》产生争议,汉皇济南分公司将航天凯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航天凯天公司支付工程款8100000元并偿付利息。于该案中,航天凯天公司认可《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项目已由汉皇济南分公司全部施工完毕,其工程量已在凯天环保公司向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北郊热电厂提交的竣工蓝图中予以记载,但同时抗辩称上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包死价,以及有关工作签证单项下的工程量需经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北郊热电厂审核后才能在竣工蓝图中予以体现。汉皇济南分公司为证实其所完成的工程量,提交的证据中包含由济南热电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该证明载明,该证明所载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包含签证单108页)即北郊热电厂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废水处理土建工程均由汉皇济南分公司负责施工完成。就其所完成的土建施工工程的造价,汉皇济南分公司于该案中申请进行工程造价评估。本院就此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1月作出鲁中大建审字(2017)第439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汉皇济南分公司施工的土建工程总造价为12749234.82元。该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认定《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价款计12749234.82元,判令航天凯天公司支付汉皇济南分公司所欠工程款6931034.82元并偿付利息。航天凯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鲁01民终274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上述(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土建工程造价。
2019年9月4日,航天凯天公司与济南热电公司签署《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总承包工程工作内容确认》。载明,2019年9月4日在北郊热电厂办公三楼就航天凯天公司提出以下四项工作内容确认:1、地下桩基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施工钻孔灌注桩共计18根,每根桩桩长均达到了25米以上,静压桩桩长均达到了18米以上。2、定排扩容器:低压配电室后原废水池作为定排扩容器回收水池,原有定排扩容器与1#钢架相干涉,在施工工程中进行了拆除移位恢复的施工。3、原地下隐蔽工程的拆除、移位: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原有基础、地下设备设施等影响了脱硫、脱硝、除尘项目的新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都进行了拆除及移位施工。4、新建汇风烟道支架:北郊热电厂1#、2#、3#煤粉炉原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此项目是将原双碱脱硫改造为石灰石-石膏法脱硫,三炉一塔,原有的双碱脱硫系统中,风机出口烟道支架为混凝土支架。由于施工单位在拆除过程中造成破坏,无法利旧,现场施工时,航天凯天公司新建了汇风烟道支架。
另,1、就涉案项目,济南热电公司已向航天凯天公司支付工程款计90014846元,尚欠《商务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70854元未支付。对于已支付的工程款计90014846元,具体支付情况为:2013年7月19日支付18057140元,2013年8月26日支付2320000元,2013年9月23日分两笔各支付3000000元,2013年10月17日支付8000000元,2013年10月24日支付2178630元,2013年11月30日支付100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支付6770000元,2014年1月26日支付3100000元,2014年3月31日支付5000000元,2014年9月18日支付3000000元,2015年2月14日支付3000000元,2015年7月21日支付7000000元,2016年4月6日支付8000000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2000000元,2018年11月14日分四笔各支付1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2018年12月26日支付54216元,2018年12月28日分四笔各支付300000元、900000元、900000元、900000元,2020年1月19日分三笔各支付300000元、900000元、334860元。
2、航天凯天公司原名称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变更为现名称。
基于上述事实,航天凯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产生如下争执:
1、是否存在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超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范围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量,以及航天凯天公司是否就此向济南热电公司予以主张过的问题。
航天凯天公司就此主张,首先,涉案项目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均系由汉皇济南分公司施工。就该部分土建工程,航天凯天公司向济南热电公司报价为4426100元,发包给汉皇济南分公司的价格为4280000元,同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增补的工程量需济南热电公司认可。在(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案件中,济南热电公司为汉皇济南分公司出具证明,认可涉案项目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均系由汉皇济南分公司施工。该行为实际系认可了航天凯天公司主张的土建工程增量。其次,2015年1月27日形成的《北郊热电厂关于3×130t/h煤粉炉环保综合治理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废水)验收报告》中,亦载明如航天凯天公司认为有超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相关增补工程量,可以向济南热电公司提交相关说明,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此之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签署《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总承包工程工作内容确认》,确认了增补的工程量(增补工程量产生的原因为:1、济南热电公司提供的地勘资料与施工现场不符,导致灌注桩长度均超过了地勘资料说明的埋藏深度;2、招标资料及《技术协议》均暂定地基为天然地基,但实际施工中并非天然地基,导致土建工程量增加;3、济南热电公司委托的施工人在拆除原风机出口烟道混凝土支架时造成破坏,无法利旧,导致新建烟道支架;4、原隐蔽工程的原有基础及地下设备影响了施工,导致拆除、移位并恢复。再次,就增补的工程量,航天凯天公司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后,一直在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航天凯天公司亦多次至济南市与济南热电公司面谈或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增补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因此,在扣除航天凯天公司向济南热电公司就土建工程所报价款数额之外由(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土建工程价款之外的工程款,应由济南热电公司支付给航天凯天公司。
济南热电公司反驳称,不存在超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范围外的项目。首先,航天凯天公司与汉皇济南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系暂估价,并约定了根据工程量的情况对暂估价进行增减。而《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系改造工程的固定总价,土建工程价款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内。并约定,如有与工程量增减或改变设计的情况,要召开联络会议确认,及以签证为准。但是,航天凯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有前述约定的情况。其次,2015年1月27日形成的《北郊热电厂关于3×130t/h煤粉炉环保综合治理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废水)验收报告》中,亦载明如航天凯天公司认为有超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相关增补工程量,可以向济南热电公司提交相关说明,由双方进行协商。但是,航天凯天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济南热电公司提出类似申请。再次,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签署《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总承包工程工作内容确认》,仅系对该文件所载工程已经施工进行确认,但并非系确认该文件所载工程属增补的工程量。且,提供地勘资料并非济南热电公司的义务,地基亦系暂定天然地基,依约应由航天凯天公司实际测量施工;施工单位造成的破坏,责任应由航天凯天公司承担。(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案件中的《证明》并非等同于济南热电公司对航天凯天公司作出的变更签证,该《证明》经法院认定只是用于“佐证凯天环保公司认可涉案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项目已由汉皇济南分公司全部施工完毕,汉皇济南分公司已取得凯天公司的工程签单”,并不证明济南热电公司追认或补充签证。最后,航天凯天公司并未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过增补的工程量。
2、是否存在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成本管理费及利润的问题。
航天凯天公司就所作主张,同本判决所列其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济南热电公司就此所提反驳意见,同本判决所列其抗辩主张。
3、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是否属于《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及该工程的工程价款计算问题。
航天凯天公司就所提主张,同其于上述第1点争执中所列理由相同,但强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签署《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总承包工程工作内容确认》中已明确确认了航天凯天公司的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施工,属《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工程。就该部分工程价款,系由航天凯天公司自行根据相应工程定额计算而得。
济南热电公司反驳称,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属于《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内。济南热电公司在招标时就明确要求投标人设计美观、整体布局合理。定排扩容器属锅炉的附属设施,在涉案项目开工前就已存在。航天凯天公司在设计、现场勘验及施工时,未能发现该设施,未考虑到钢结构与定排扩容器相干涉,导致需进行移位,系由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应由济南热电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4、济南热电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
航天凯天公司就此主张,涉案项目实际上于2013年10月开始运行。但是,济南热电公司的付款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利息损失。具体如下:首先,根据《商务合同》约定,济南热电公司应于合同生效起10日内付款20%。《商务合同》系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故济南热电公司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付款20%。但是,济南热电公司实际系于2013年7月19日才予以付款,逾期29天。据此,济南热电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1458元[18057140元(总价款的20%)×29天÷360天×5.60%(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调整的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其次,根据《商务合同》约定,济南热电公司应于第二个采暖季设备系统运转正常一月内支付20%。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济南市市区采暖期自当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据此,济南热电公司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款20%。但是,济南热电公司支付该期款项的最后一笔7000000元的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逾期97天。济南热电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907元[7000000元×97天÷360天×5.35%(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3月1日调整的1年以内的年利率)]。最后,根据《商务合同》约定,剩余10%作为设备质保金待第三个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济南市市区采暖期自当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据此,济南热电公司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但是,济南热电公司实际仅支付了6笔共计7589076元,尚欠270854元未支付。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2018年11月8日支付的2000000元,逾期2年半零24天,逾期利息为243833元[2000000元×(2.5年+24天÷360天)×4.75%(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1-5年以内的年利率)];(2)2018年11月14日支付的1000000元,逾期2年半零30天,逾期利息为122708元[1000000元×(2.5年+30天÷360天)×4.75%(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1-5年以内的年利率)];(3)2018年12月26日支付的54216元,逾期2年半零72天,逾期利息为6953元[54216元×(2.5年+72天÷360天)×4.75%(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1-5年以内的年利率)];(4)2018年12月28日支付的3000000元,逾期2年半零74天,逾期利息为385542元[3000000元×(2.5年+74天÷360天)×4.75%(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1-5年以内的年利率)];(5)2020年1月19日支付的1534860元,逾期3年半零96天,逾期利息为274612元[1534860元×(3.5年+96天÷360天)×4.75%(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1-5年以内的年利率)];(6)剩余未支付的欠款270854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逾期5年4个月零6天,逾期利息为71004元[270854元×(5年+4个月÷12个月+6天÷360天)×4.9%(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5年以上的年利率)]。嗣后利息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上述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287017元。
济南热电公司反驳称,首先,《商务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次,济南热电公司在付款时,并未明确系支付的哪一期款项,航天凯天公司认为逾期付款不客观。另外,依约涉案项目系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168h试运行,而涉案项目实际系于2014年12月底竣工。据此,济南热电公司付款未逾期。且,对于最后一笔款项270854元,济南热电公司现同意予以支付,未能支付的原因系航天凯天公司要求暂缓支付。最后,航天凯天公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未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过利息,该部分已超诉讼时效。
5、航天凯天公司提起本案主张超出《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量工程款及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费用、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否已超索赔期限(诉讼时效)的问题。
就此,济南热电公司除于其答辩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已超索赔期限以及于上述第4点争执中提出的抗辩主张外,另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代理词中主张,首先,《北郊热电厂关于3×130t/h煤粉锅炉环保综合治理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废水)验收报告》中的项目验收意见部分已载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凯天公司认为有超出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项目,项目验收后2个月内应向建设方提交具有充分依据的报告说明由双方协商确定”。据此,虽然《商务合同》未明确凯天公司的索赔期限,但航天凯天公司如果对验收中的工程量有异议,应当于2015年3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热电公司提出工程量增加的报告,超过该期限未提出则丧失本项权利。其次,在汉皇济南分公司起诉航天凯天公司的(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案件中,济南热电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出具施工《证明》时,航天凯天公司即已知晓济南热电公司对汉皇济南分公司的施工内容作出确认,如果航天凯天公司认为济南热电公司应当以此《证明》亦对凯天公司承担增量责任,则应当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证明》时即向热电公司主张权利。截至本案起诉时,距凯天公司知晓该《证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此基础上,航天凯天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对应的利息、土建工程管理费和利润及利息、定排扩容器的安装费均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
航天凯天公司反驳称,本案系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应以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为准计算诉讼时效。济南热电公司至2020年1月时仍在付款,而航天凯天公司起诉时间为2021年8月,故不超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涉案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商务合同》、《技术协议》能够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对于当事人争执的第1个问题,即是否存在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超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范围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量,以及航天凯天公司是否就此向济南热电公司予以主张过的问题。首先,依据涉案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以及《商务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系航天凯天公司的总包项目,涉案项目所涉即济南热电公司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含废水)脱硝、除尘系统所涉及到的设计、设备及供货、土建、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以及为保证总包工程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装配、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培训以及正常运行、维修设备管理所需的技术资料等,均包含于合同总价范围之内。同时,《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亦约定了有关航天凯天公司就对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为适应现场条件提出相应变更或修改的权利,金额差异100000元以上以工程变更签证的方式解决的方案,以及双方如遇重大问题举行联络会的沟通渠道。据此而言,双方当事人就涉案项目签订的《商务合同》原则上应系固定总价合同,但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按约协商解决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宜。故,航天凯天公司现虽以现场施工条件与招标文件、《技术协议》约定不符、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施工人在拆除原风机出口烟道混凝土支架时造成破坏,无法利旧,导致新建烟道支架以及原隐蔽工程的原有基础及地下设备影响了施工,导致拆除、移位并恢复等为由,主张出现了合同外土建工程增量,但如上所述,因双方当事人就涉案项目签订的《商务合同》原则上系固定总价合同,如出现航天凯天公司的主张的上述土建工程增量,其应当按约向济南热电公司提出异议,并按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确认。但是,现航天凯天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于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就其主张的上述导致土建工程增量的事宜曾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应当视为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土建工程增量系属《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其次,济南热电公司在(2016)鲁0105民初5062号案件中为汉皇济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所载内容虽确存有确认汉皇济南分公司完成的施工情况,但该证明中并未明确载明哪一施工范围或内容系超出航天凯天公司与济南热电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工程量。且依据航天凯天公司与汉皇济南分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有关增补的工程量需济南热电公司认可的约定,并不能直接推导出经济南热电公司确认的有关《施工协议》范围外的工程增量可直接视为《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增量并对济南热电公司具有约束力。再次,2015年1月27日形成的《北郊热电厂关于3×130t/h煤粉炉环保综合治理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废水)验收报告》中明确载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航天凯天公司认为有超出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项目,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应向济南热电公司提交具有充分依据的报告说明,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航天凯天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就其现主张的工程增量向济南热电公司提出过说明。据此,应视为航天凯天公司认可其就涉案项目进行的施工均属于《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第四,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签署的《北郊热电厂3×130t/h煤粉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总承包工程工作内容确认》,虽确认了相关工程施工内容,但该证据之中,并无关于所确认的相关工程内容系属《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外的工程增量并由济南热电公司就此承担相应工程价款的内容。且,该证据的形成时间远超出了于《北郊热电厂关于3×130t/h煤粉炉环保综合治理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废水)验收报告》中约定的航天凯天公司提出相关报告说明的期限,不能产生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济南热电公司确认工程增量的效力。最后,航天凯天公司虽主张其就增补的工程量,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后,一直在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亦多次至济南市与济南热电公司面谈或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向济南热电公司主张增补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但是,其于诉讼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济南热电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上所述,不宜认定存在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超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范围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量,以及航天凯天公司曾就此向济南热电公司予以主张过权利。因此,对于航天凯天公司据此要求济南热电公司支付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量的工程款8323134.82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争执的第2个问题,即是否存在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成本管理费及利润的问题。如本院对当事人争执的第1个问题所述,因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土建工程增量未获认定,故其就该土建工程增量予以主张管理费及利润缺乏事实基础。据此,鉴于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土建工程增量系属《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且因《商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中标价90285700元,包括合同设备、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保险、利税、管理、运杂、设计、土建、安装调试、培训、配合、图纸资料等全部费用,故在约定的价款已包含管理、利税的情况下,也不应再行予以支付。据此,对于航天凯天公司要求济南热电公司支付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成本管理费637461.74元、利润395226.28元及两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争执的第3个问题,即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是否属于《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及该工程的工程价款计算问题。对此,本院论述理由同本院对当事人争执的第1个问题的第1点、第3点、第4点、第5点论述,即“首先”、“再次”、“第四”、“最后”部分的论述。不再予以赘述。
对于当事人争执的第4个问题,即济南热电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就当事人所争执的付款顺次、时间及数额,当事人签订的《商务合同》第三章约定,合同生效后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运行第二个采暖季设备系统运转正常一月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剩余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第三个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据此可知,对于预付款,济南热电公司应于《商务合同》签订之日即2013年6月10日后10日内,即于2013年6月20日前支付。但是,济南热电公司系于2013年7月19日才予以付款,逾期29天。就此,济南热电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此,并因航天凯天公司就此所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与法不悖,故对航天凯天公司要求济南热电公司偿付预付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运行第二个采暖季设备系统运转正常一月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因形成于2015年1月27日《北郊热电厂关于3×130t/h煤粉炉环保综合治理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废水)验收报告》明确载明,脱硫、脱硝、除尘于2014年1月21日完成168h试运行,废水系统于2014年12月8日试投运,该两个时间节点或处于《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的济南市市区采暖期(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过半时间,或处于2014-2015年采暖期即将过半的时间,又鉴于涉案项目系整体改造项目,应以涉案项目整体投入采暖的时间节点作为设备系统运转正常的标准,故《商务合同》约定的第二个采暖季应为2015-2016年采暖季,不应将2014-2015年采暖季视为第二个采暖季。据此,济南热电公司依约应在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运行第二个采暖季设备系统运转正常一月内需支付的合同总价的20%的货款”,即在2016年4月15日前应完成支付合同总价款80%的货款,即72228560元。但是,因在2016年4月6日前济南热电公司已经完成付款82425770元,履行了在2016年4月15日前应完成支付合同总价款80%的货款的义务。因此,航天凯天公司再就此要求济南热电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10%作为设备质保金的货款,如上所述,因《商务合同》约定的第二个采暖季应为2015-2016年采暖季,故该10%的质保金应于第三个采暖季即2016-2017年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即2017年4月15日前付清。据此,对于尚欠的质保金270854元,济南热电公司应向航天凯天公司予以支付;同时,根据济南热电公司的付款时间及金额,本院将航天凯天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予以调整为:(1)2018年11月8日支付的200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2018年11月14日支付的100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2018年12月26日支付的54216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421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2018年12月28日支付的300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2020年1月19日支付的1534860元,以1534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6)对于剩余未支付的欠款270854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085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济南热电公司虽抗辩称《商务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在其付款时并未明确系支付的哪一期款项,且系航天凯天公司不接受其支付的最后一笔货款,但是,因其逾期支付货款,造成航天凯天公司未能如约获得应获得的货款,必然产生相应利息损失,以及其并无证据佐证航天凯天公司不接受其最后一笔货款,故对其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当事人争执的第5个问题,即航天凯天公司提起本案主张超出《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量工程款及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费用、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否已超索赔期限(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本院对当事人争执的第1个问题及第3个问题所述,因航天凯天公司所主张的土建工程增量以及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费未获认定,故即不存在航天凯天公司提起本案主张超出《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范围的除钢结构部分外的土建工程增量工程款及锅炉定排扩容器安装费用是否已超索赔期限(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此本院不再予以论述。对于航天凯天公司提起本案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涉案债务系属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及截至2020年1月19日,济南热电公司仍在持续向航天凯天公司付款,故航天凯天公司提起本案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未超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据此,对济南热电公司就此所作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70854元;
二、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81458元及按如下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5421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34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7085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款项一并付清;
三、驳回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62元,由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088元,由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