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975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桂林,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乔延,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新鹏,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主页不想,住河南省孟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译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