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041号
原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神农路6号A2幢B区5层之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39号B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89161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673元,原告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133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