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8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神农路6号A2幢B区5层之一;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一审被告: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门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公司已支付完毕***2016年度的合作收益,不存在拖欠的情况。***已在一审中确认2016年的合作收益已结算完毕。(二)2016年、2017年总表中,工资、福利应作为开支先予以扣减,再计算合作收益。一、二审法院对于合作收益的计算方法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度的合作收益目标奖10万元,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业绩承诺书》约定,获得目标奖的两个条件为保底销售额600万元、全职参与。在***与**公司签订涉案《江门地区合作协议》之前,其已成立江门市胜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海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2017年***没有全职参与**公司的业务开展,不符合获得目标奖的条件。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公司应否向***支付一审法院认定的2016年、2017年合作收益款项及2017年的目标奖。**公司主张应在计算分配利润时扣除工资福利。对此,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涉案合作协议约定厂家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承担,并未对员工的从业种类作约定。在双方履约过程中,**公司为江门办事处的员工购买社保、发放工资等,足以证明**公司与江门办事处的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结合上述因素,采信***的主张,认定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员工工资应由**公司承担,2016年、2017年经营总表中记载的工资数额不应计入合作经营成本,并无不当。***在一审中确认2016年的合作收益已结算完毕,但**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结算的收益金额即为其已支付给***的107478元,因此**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已支付完毕2016年合作收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2017年度的合作收益目标奖应否支持的问题。***与**公司签署涉案业绩承诺书,确认2017年度江门办事处保底销售额6000000元,***全职参与,超过销售保底线,享受江门办事处全额净收款2%目标奖……。**公司主张***未全职参与,不符合支付合作收益目标奖的条件,对此,**公司虽提交了***成立其他公司的相关证明,但并不足以证明***未全职参与江门办事处的销售业务或影响其销售业绩。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合作收益目标奖10万元,亦无不当。**公司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