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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04民初13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神农路6号A2幢B区5层之一;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39号B栋四楼(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24号地7号厂房二楼。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被告**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