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坤军置业有限公司、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坤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济北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办事处东彩石村559号。 法定代表人:**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坤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3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以(2022)鲁0113执1895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坤军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欠款132606.57元;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山东坤军置业有限公司(以132606.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山东坤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计取1480元,由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并已知晓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看,亦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费未收缴。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坤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宁 书 记 员  唐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