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264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光南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古渊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古渊头村。
负责人:李晓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古渊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