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102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宾虹路旗舰店,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811号东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307651107W。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29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77A。
负责人:**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宾虹路旗舰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