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2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77A。 负责人:**实。 被执行人:***,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6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罗店镇推包井村上新屋(产权证号:地XXXX号)、位于罗店镇推包井村殿前(产权证号:婺集用(1992)第XXXX号)房地产,因系集体用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笔录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2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