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4民初540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移动公司金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2615.55元;2、被告协助原告搬迁案涉基站及设备;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解除《通信场地租赁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2155.55元;3、被告协助原告搬迁案涉基站及设备;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租金是要退还给原告的,火灾对我的房屋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原告没有给出具体意见。关于原告要求我协助原告搬迁设备,我不会协助原告搬迁设备的。 本院查明,2020年9月10日,原告移动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签订《通信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在永康市西城街道小东**76号楼顶的5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原告使用,用******站建设,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年租金2600元,共计含税租金13000元。2020年10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13000元。2020年11月7日,涉案场地发生火灾,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永消火字(2020)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用火不慎、自燃、防火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后被告***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结果不服,向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金消火复字(2021)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了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的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移动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涉案场地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且发生火灾的过错不在原告,故其要求解除《通信场地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被告对原告要求退还租金12155.55元的请求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搬迁案涉基站和设备的诉讼请求,被告负有协助义务。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的《通信场地租赁协议》。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租金人民币12155.55元。 三、被告***于被本判决生效后60天内协助原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搬迁案涉基站及设备。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