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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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0179号
原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后深塘。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大楼15楼,现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川路85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898号。
负责人:**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