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3民初414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光南路**。
负责人:**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金华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移动金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元,登报道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人是中国移动用户,订购喜***及抖音半年包。但是在9月份,我发现我的普通流量中包含了这些定向流量。我随即向被告公司反映三次,被告公司均以其他借口予以否认。因此,我又通过8890便民热线进行了投诉两次,信访局将投诉反馈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予以否认。本人通过移动公司流量单也发现破绽,又通过本人使用华为手机自带流量监测软件及本人一贯以来的使用习惯,均证明被告公司多扣了我的普通流量。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华为手机自带手机管家APP流量管理(2020年9月1日到9月27日)截图4张,证明被告多扣了普通流量。
被告移动金华公司答辩称,原告使用的案涉138××××6031号码于2020年8月22日办理手机上网自选30元流量包,月费30元,享3GB国内(不含港澳台)流量,于2020年9月8日通过浙江移动营业厅办理“喜***半年包”,每月含15GB喜***APP定向流量,流量优先级高于套餐通用流量,费用19.9元于办理当日一次性收取。案涉138××××6031号码2020年9月上网使用产生国内数据通用流量2742M,剩余330M未使用,使用定向流量329M,剩余15031M未使用,当月未产生套餐外上网流量费。案涉138××××6031号码于2020年9月26日、27日、29日分别向移动公司客服投诉流量问题,客服予以解释说明,告知上网流量计费系统正常,并基于用户流量感知体验考虑可申请特殊赠送一份7天流量包,用户未予接受。案涉号码办理的“喜***半年包”业务规则对于定向流量以及流量使用范围等予以明确约定,原告可随时予以查看规则,同时原告可随时通过手机营业厅查询其号码项下流量的具体使用详情,在原告投诉沟通过程中,客服也向原告作了针对性解释说明,案涉号码流量计费并无异常,未产生不合理收费。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将其喜***免费定向流量计入普通流量,但并无证据可以佐证,且其提出的30元损失也缺乏事实基础,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移动金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案涉138××××6031号码2020年7-9月的账单,证明案涉号码7-9月账单情况,2020年9月实际发生的流量费包括数据流量套餐月费30元“任我”系列套餐费即喜***半年包19.9元,并未产生其他流量费用。
2、138××××6031号码于2020年9月8日办理喜***半年包记录,证明138××××6031号码于2020年9月8日通过浙江移动手机营业厅办理喜***半年包,费用19.9元于办理当日一次性收取,每月含15GB喜***APP定向流量,流量优先级高于套餐通用流量。
3、喜***半年包业务规则,证明浙江移动手机营业厅“任我看视频包”页面公布并提示用户业务规则及具体内容。
4、138××××6031号码2020年9月流量使用查询单,证明该号码2020年9月上网使用产生国内数据通用流量2742M,套餐内剩余330M未使用,使用喜***产生定向流量329M,套餐内剩余15031M未使用,当月未产生套餐外上网流量费。
5、138××××6031号码投诉处理记录一份,证明该号码于2020年9月26日、27日、29日分别向客服投诉流量问题,客服予以解释说明,告知上网流量计费统正常,并基于用户流量感知体验考虑可申请特殊赠送一份7天流量包,用户未予接受。
6、手机号码138××××6031在2020年9月份所有的流量详单,证明该号码流量使用情况。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原告手机自带的流量统计到底怎么统计流量以及截图上显示的1.88G代表的含义,我们认为无法确认。从我们查询的9月份总共使用的通用流量是2742兆,还有流量剩余。喜***定向流量也有剩余,实际上没有查询通用流量使用数据和手机使用流量的比较,无法反映原告所说的把喜***定向流量计到普通流量中。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后认为与其诉请无关,没有解释普通流量的去向。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日,原告就其138××××6031手机号码在被告处办理“头条抖音半年包”流量活动,每月含15GB今日头条、抖音等APP定向流量,流量优先级高于套餐通用流量,费用19.9元已于7月账单中一次性收取;于2020年8月22日办理手机上网自选30元流量包,月费30元,享3GB国内(不含港澳台)流量;于2020年9月8日通过浙江手机移动营业厅办理“任我”系列流量套餐“喜***半年包”,每月含15GB喜***APP定向流量,流量优先级高于套餐通用流量,费用19.9元于办理当日一次性收取。138××××6031号码在2020年9月产生的费用情况:87.98元,其中流量套餐月费30元,该月未产生套餐外流量费用。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赔偿直接损失30元;2、增加赔偿5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3、赔偿间接损失2000元(举证成本、维权成本);4、对被告处以50万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恶意扣流量将定向流量计入普通流量中,并提供了手机流量截图、账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手机流量截图系原告华为手机自带的监测软件,其与运营商流量计算方式可能不同,无法反映某一时间段下手机流量的真实使用情况,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存在恶意扣流量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元并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结束后以更诉讼请求的形式增加诉讼请求,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原告庭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