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880号
原告: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琴,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0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钢城街道兰新社区服务中心推荐。
原告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挺
人民陪审员 丁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李军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魏建海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