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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再审申请人)某某与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电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审再审申请人)李海魁与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电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李海魁,男,1949年8月2日出生,静乐县人,现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风电公司)。住所地:静乐县鹅城镇鹅城路农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山西电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通电力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中,男,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魁因与被上诉人龙源风电公司、电通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6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魁于2018年3月28日以本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又无任何新事实、新理由、新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上诉请求,愿意服从静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由,决定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海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李海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