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濮阳县。
被告:***,男,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4201,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
负责人:***。
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863W,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铁路北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