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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濮阳县。 被告:***,男,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4201,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 负责人:***。 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863W,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铁路北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