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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420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县铁路北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8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