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420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县铁路北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8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