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87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420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县铁路北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8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引黄建设管理局、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