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5066号原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损失暂计16099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3日11:30左右,在三秋收获季节,原告开三轮车去自家口粮地栽菜苗,由于被告在济源市轵城镇聂庄村修建农业开发项目工程,对生产道路破坏严重,造成道路里高外低,长期没有修复,导致原告农用三轮车翻进沟里,造成极大安全事故,受伤住院,出院诊断:1.双侧气胸,2.双肺挫伤,3.双侧多发肋骨骨折,4.胸腔积液,5.皮下积气,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未予以赔偿,特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我只是第二被告公司在济源负责协调的工作人员。我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项目有公司的管理人员,我也没有借用第二被告资质,我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如下:我公司没有破坏原告村里的田间道路,不存在施工造成田间道路里高外低的问题。我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南北方向开挖30公分左右宽,深30公分左右的管路,然后填埋,不存在破坏道路的问题,原告村里的道路是否里高外低与我公司的施工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发生事故并不是在我公司施工区内,原告在什么地方受伤我公司根本不知道。原告起诉后我公司派人去工程查看,没有发现田间道路里高外低的情况,原告在什么地方发生事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中午11:30分,当时光线明亮,视线良好,原告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危险完全应当注意到危险,控制事故的发生,原告发生事故完全是由于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据我方了解,原告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无拍照的农用三轮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我公司施工完毕后已于2020年8月份将工程移交给原告村里,也就是轵城镇聂庄村,移交后我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起诉的数额明显虚高,原告居住在农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3日11:30左右,原告开三轮车去自家口粮地,途中车辆翻倒。当日***受伤经120送入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9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双侧气胸,2.双肺挫伤,3.双侧多发肋骨骨折,4.胸腔积液,5.皮下积气,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支出住院医疗费47131.31元。2021年4月12日经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多发肋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2020年9月28日出院后的误工期评为,90日,出院后30日内建议一人护理,出院后3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驾驶三轮车翻车、受伤住院治疗及伤残鉴定意见的事实,但是,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翻车受伤的事实是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由于被告在济源市轵城镇聂庄村修建农业开发项目工程,对生产道路破坏严重,造成道路里高外低,长期没有修复,导致原告农用三轮车翻进沟里,造成极大安全事故,受伤住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