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申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审第三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1号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时卫东,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第三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民终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