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243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申鼎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日。住驻马店汝南县。
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东明路**。
原告***诉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付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