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与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3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作出的(2020)云233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9735.60元(包括申请执行费:1347.00元、利息:4138.60元、案件受理费;156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自动履行该案执行款96826.60元,同时,缴清申请执行费1347.00元,案件受理费;1562.00元,并将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结案。
禄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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