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31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作出的(2019)云2331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0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云南福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扣除其私下已支付申请人的1000.00元,将执行款159000.00元缴入本院执行专款账户,并缴清执行费2300.00元,本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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