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810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化星城健德三里甲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费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一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住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后家人都住在朝阳区,房子已经有30年没有人住,原告父亲已经八十多岁,住在602房屋,所以601房屋长期没有人,父亲行动不便,几乎不去601房屋。一天物业公司打电话告知601号房屋漏水,让**赶紧过来。**到场后,物业公司也检查了,没有查出来漏水原因,然后物业公司说让**打开水龙头放水,放到第二天早上,当时**还需要回朝阳,就放了一会儿,约有十分钟,物业公司也没有查出来漏水点,**就离开了。但物业公司没找到漏水原因,就找到**的父亲***并告知要赔钱,当时父亲就被吓着了,本身老人身体有病,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物业公司的行为给***造成了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应为侵权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人。**主张其父亲***因物业公司的行为产生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则被侵权人应为***。**并非其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中被侵权对象,不具备起诉资格。故对其起诉应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栓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