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69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化星城健德三里甲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安 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