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196号
原告:***,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
被告:**,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化星城健德三里甲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43号2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